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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中合同的解除
发布日期:2016-03-19    作者:熊敏律师
问:朋友购买了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朋友按期支付6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度降价,遂停止付款。在这种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轿车的总价款为20万元,你朋友只支付了12万元,其未支付的到期价款的金额为8万元,已经超过了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可以要求你的朋友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其支付该轿车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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