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些小区物业公司漠视业主利益,在服务方面能省则省、能少则少,无心打理小区物业,随意占用或擅自出租业主公共设施,对业主的各种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熟视无睹,不愿过问,以致引发纠纷。
这些纠纷,看起来似乎因服务质量引发,但认真分析,其中相当一部分涉及的是法律问题。
1、对饲养宠物业主停水电 物业涉嫌违法越界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禁止饲养的有烈性犬、大型犬。国家允许饲养的宠物,在完成相关手续后业主是有权饲养的。
物业公司作为服务机构,没有权利不让业主养宠物,更没有权利对业主停水、停电、罚款,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相关规定。
居民也应该文明养犬,办理养狗的相关证件,外出时应由成人牵领,避让老人、孕妇和儿童,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同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理。
2、楼顶加层为防水?物业私自施工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人行道私设停车场 物业收取停车费违法
人行道上停车收费现象,均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如果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市政公共设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有关部门给审批了手续,也是违法的。
占用小区内公共道路、场地设置停车位首先要经过房管部门的审核批准;其次,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小区业委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须征求本住宅区半数以上业主同意,不可擅自收取场地占用费或者停车服务费。
4、电梯服务费 提前一年收取物业收费行为违法
电梯服务费属于公共能耗费,其主要费用就是运营中使用的电费,不得提前收取,应该按照每个月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分摊。
除了电梯服务费,中央空调等设施的运行费用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帐,公开、合理、按实分摊,每半年向业主公布费用使用情况。
5、物业费与公共费“捆绑”
根据相关规定,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6、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7、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8、物业资质等级≠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没有直接关系。
企业资质代表着企业的规模,以及承接项目的能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则是与服务标准的等级直接挂钩,这是在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建设单位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费用。如业主认为物业收费高并提供相应服务,可由业主大会、业委会等出面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