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发布日期:2016-03-18    作者:刘丹律师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作者:刘丹  
涉外离婚和国内居民离婚一样,也可以选择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单就诉讼离婚的管辖而言,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有如下规定:
  1、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一方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另一方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内地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中国境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都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但都在中国境外定居,而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内地的,如果采取诉讼程序,需回国向原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有争议的,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夫妻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非内地居民或无国籍人,如果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内地,对不在我国内地居住的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均为非内地居民或无国籍人,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不在中国内地的,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
  这里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内地的,我国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我国人民法院可以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