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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保证书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发布日期:2016-03-17    作者:尤辰荣律师

  张某与王某在2008年结婚,第二年生下男孩王某某,张某辞职以便照顾小孩,张某因担心辞职后生活没有保障,要求男方写保证书,注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男方要放弃一切财产以及小孩的抚养权,王某考虑后同意了张某的要求写下具有以上内容的保证书,2014年因为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按照保证书所写放弃财产和孩子的抚养权,王某同意离婚,但不承认保证书的效力,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保证书的效力予以认可。
  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真实意愿,且对财产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道德习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的承诺是有法律效力的,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赞成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中有人身关系的存在,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虽然放弃抚养权的保证不违法也不是禁止性的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给当事人在离婚时对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的权利。孩子的抚养权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中对保证书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认定,对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约定不予认定,不过该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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