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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离婚纠纷律师】听婚姻律师说家庭暴力应该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6-03-14    作者: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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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导致情感破裂的诉讼越来越多,但是家暴发生的隐蔽性和反复性,使得当事人提出配偶存在家暴的情况虽多,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比例却较低。
  1、涉及家庭暴力案件难以认定的原因主要有哪些?
  (1)证据意识淡薄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经常碰到当事人提及存在家庭暴力的问题。但经法院查证后,有足够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家庭暴力的却很少。主要原因是当事人证据意识淡薄,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也没做伤情鉴定,再想追究对方民事责任时,由于时过境迁,很难举证,法院因此也无法认定对方是否实施家庭暴力。
  (2)举证能力薄弱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仅提供报警记录,没有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和处罚决定,也没有公安机关的笔录予以反映的,或者仅有伤情照片、病历的,不足以认定为对方实施家庭暴力以及因果关系的,一般不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3)仅提及存在家庭暴力,未主张赔偿
  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提及对方家暴,但一般都只是作为离婚的理由,只有少部分人提起损害赔偿。
  2、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的观点有哪些?
  (1)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无法认定有家庭暴力存在。
  (2)视情节为标准,如果有多次故意殴打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
  (3)只要实施了足以伤害对方的行为,就应当认定属于家庭暴力。
  (4)综合行为的主、客观等全部因素予以认定。
  3、如何认定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首先要伤害行为要具有长期和持续性,其次造成了一定身体和精神伤害方面的后果。
  因此,笔者认为婚姻家庭中的暴力应在情节和程度上有所限制,不能仅仅因夫妻之间在吵架过程中打了对方一巴掌、踢了对方一脚就能构成家庭暴力,就准予离婚。对因家庭暴力而诉之法院的离婚案件,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应严格限制,应综合考虑伤害程度、伤害的连续性和打人者是故意还是过失这三个方面。
  首先,对家庭暴力造成的伤害程度应进行限制,如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的哪一种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目前没有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只是说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也就导致了离婚案件中认定家庭暴力的困难与分歧,希望立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尽早明确下来;
  其次,在时间连续性上应当加以规定,偶尔一次造成轻微伤不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应区分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而且大部分情况下行为人都具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有目的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或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那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如果是过失行为即使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结果也不应认定为家庭暴力。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认定家庭暴力必须综合考虑以上三个方面,当然,也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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