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郑州市人身损害各级伤残赔偿标准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16年2月28日《2015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或2016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河南省城镇居民2015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
河南省城镇居民2015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年;
河南省农村居民2015年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
河南省农村居民2015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1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上述规定,要计算残疾赔偿金需要确定赔偿等级和赔偿年限。其中居民人均收人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而有所不同,但都要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注: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是伤残的等级。
河南省2015年各级伤残城市和农村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一级
城市标准511520元
农村标准217060元
二级
城市标准460368元
农村标准195354元
三级
城市标准409216元
农村标准173648元
四级
城市标准358064元
农村标准151942元
五级
城市标准306912元
农村标准130236元
六级
城市标准255760元
农村标准108530元
七级
城市标准204608元
农村标准86824元
八级
城市标准153456元
农村标准65118元
九级
城市标准102304元
农村标准43412元
十级
城市标准51152元
农村标准217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