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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河南省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的伤残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6-03-02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2015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或2016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5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7154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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