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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3-05-26    作者:王怀臣律师
2013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2013年2月27日发布的《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013年或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2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河南省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3634元/年,
河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203元/年。(丧葬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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