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财产保全,多措并举促使债务人开庭前偿还银行贷款
2012年10月10日,*行与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玖佰捌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12个月,按季结息,到期日本金一次性还清。同日,双方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肖**及马**也于2012年9月6日分别作出了承诺,愿意为借款人的借款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生效后,*行如约履行了借款的发放义务,于2012年10月15日、2012年11月5日分别发放借款柒佰万元、贰佰捌拾万元。借款期限内,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2013年6月18日分别偿还借款本金叄拾贰万元及利息、壹万元及利息。
由于无法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行申请展期,双方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展期金额为玖佰肆拾柒万元整,展期期限为10个月,按季结息,按还款计划分期归还本金,原抵押担保同样适用于该笔展期贷款。同日,汤**、肖**、马**与*行签订《保证合同》,愿意为上述展期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于2013年10月12日、2014年2月12日向*行偿还贷款本金叄拾肆万元及利息,没有如约履行2014年2月28日前偿还本金壹佰万元的义务,严重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特委托本律师依据《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办理了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立即查封了贵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括基本户在内的多个账户。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借款人及保证人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在此过程中,本律师并没有放弃和对方当事人庭外和解的机会,多次联系对方当事人表明律师立场并告知其诉讼的利弊,希望其能依约履行合同以免诉累。经过多次卓有成效的协商,双方在开庭前达成和解协议。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借款人偿还贷款共计800余万元,*行向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得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