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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叫绝】买卖房屋你为什么不请个律师?
发布日期:2016-03-07    作者:单义律师
近年来,上海房价持续走高,房产交易乱象频发,很多购房者花了五万十万的中介费,还被坑的一把鼻涕一把眼泪。这两天某绿牌中介上了多家媒体的头条,黄先生在镜头前哭诉中介买房毁一生让人唏嘘不已,也不知道还有多少张先生、李先生和黄先生一样被中介弄得心力交瘁。


最近笔者接到房产相关的咨询电话中,被中介忽悠的有之、被中介威胁的有之,不论是购房者还是卖房者,总是稀里糊涂地掉到坑里,白字黑字的给自己戴上枷锁,然后幡然醒悟,自己貌似被坑了。这些人让人同情之余,我不禁想问一句,买房你为什么不找律师?
                     

买房为什么要找律师?一为维权,二为预防其实说白了,中介是买卖房地产的专家,做的就是买房卖房的营生。一个普通人一辈子能做几次房产交易?所以在买房卖房这件事上被中介忽悠的团团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那么问题来了,不找中介,买房的不知道谁卖房,卖房的没法让别人知道自己卖房。找了中介,又担心自己被中介忽悠,怎么办?答案前面已经说过了,找律师。



很多老百姓心里律师就是帮你打官司的,其实这种说法大错特错,几乎所有购房者都不知道律师真正的价值所在。
既然大家认为律师是打官司的,那我就先说说诉讼的事情。就拿黄先生被绿牌中介忽悠的事来说,其实在中介告知黄先生房产上存在抵押时,纠纷就已经产生了,而黄先生在发生纠纷之后都没有想到过找律师解决问题,反而按照中介的要求给自己挖好坑往下跳,为了过户房产不惜以高利息向中介贷款。


事实上,中介无非利用的就是房产上有抵押、有查封时房产不能过户的规定,不断使用不同的手段,设置抵押和查封来限制房产的交易,然后让黄先生不断向自己借钱来去除这些限制。手段很简单,但效果很出众。
其实,根据《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在房地产交易领域是具有专业优势的。基于中介公司的这种行业特殊性,中介公司“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应当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如实向买房人报告,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二是应对委托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作必要的专业审查,以确保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如到房管部门对产权情况进行查询,以便对产权是否合法、清晰、有无被抵押查封等情况予以确认,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以便了解房屋的实际状况以及是否存在漏水、环境噪音等。


也就是说,在黄先生交易时,中介没有发现该房产存在抵押的情况就已经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应当向黄先生承担赔偿责任。绿牌中介在黄先生这件事中始终没有作为一个过错方的态度,反而成了大爷,要客户干嘛就干嘛,没有承担任何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不禁让人唏嘘,黄先生你为什么不找律师。


其实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即使现在房产已经完成交易,你依然可以起诉中介,要求其退还中介费,并赔偿因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而给你造成的损失,其中就包括你借款的利息。如果没有完成交易,你也可以要求中介赔偿购买同等房屋的价差。利益是要自己去争取的,法律会站在黄先生这边,但法律不会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说完打官司,我们再来说一说律师不打官司还能干什么。其实很简单,你跟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里的条款你都懂么?购房合同里的条款你都懂么?房屋什么时候过户会被限制?什么是预告登记?什么是预期违约?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卖家贷款没还清的情况下如何可以保证自己支付的首付被卖家用于偿还贷款?怎么样的付款方式最安全?怎么样不被中介忽悠?怎么样不变成下一个黄先生?这些你都懂么?不懂,你为什么不找律师!


除了诉讼事务,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到房产交易的全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参与谈判,可以为当事人调查相关房产信息和材料,可以为当事人审阅合同,可以提示当事人相关风险点并提出相关的建议等等,甚至你可以委托律师全权代理你买房或是卖房,律师可以帮你处理掉所有的事情。


你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来买房,甚至是整个家庭的财产。你为了以旧换新,卖掉的甚至是自己唯一一套住房。你可能已经向中介支付了五万十万的中介费。那么问题来了,在现在这种月黑风高抢钱夜,买卖房屋是否需要律师参与,你真的考虑清楚了吗?




作者|唐潮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来源|法沪其上(Hundge-Law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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