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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及办案过程
20156月,当事人方**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其与浙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委托我所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于136月在被告一处购买了**汽车一辆。车辆在137月因离合器总成质量问题发生故障。其后,在1311月,方向机、安全气囊系统、安全带等部件又因质量问题相继发生故障,导致车胎爆裂发生交通事故。146月,轮胎总成出现问题。153月,车辆自动熄火,停放在被告一处,被告一未修理完。
我所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的,且车辆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原告)有权选择退货或换货。
本案由人民法院立案后,双方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二对我方的大部分损失进行了赔偿,我方主动撤诉。我所对本案进行归档。
办案心得:
   该案中因为鉴定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故我方做出相应了的让步,让我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得到保障。且在此类案件中,生产厂家往往出于保护自己牌子的目的,愿意在一定程度上做出让步,只要提出的要求合理,对方有可能接受,往往能在兵不血刃的情况快速解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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