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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垫付费用应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16-03-05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中垫付费用应注意的问题
      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垫付费用的情况比较常见,但是如何垫付能减少风险,是需要注意的。以下案例是蔡亚律师的亲办案例,责任者垫付费用后法院没有让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案 情 简 介
20159月,秦**驾驶摩托车由北向南(知青生态园)横穿公路,撞上刘**驾驶的货车。秦**死亡,车上人员李**受伤。经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召高等级公路交警大队认定,刘**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在交警队的主持下,刘**向亲戚借款50000元垫付赔偿款,交警大队写了收条“今收到刘**垫付50000元丧葬费”。刘**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后秦**父亲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但是只列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三项。一审法院以刘**垫付的医疗费2800元,不在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不予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也忽略了刘**垫付50000元的事实。
律 师 观 点
本案中刘**购买的保险已经足够赔付秦**的损失,但是一审法院将交强险全部判给秦**父亲,商业险是划分责任的,刘**找保险公司报销,只能报销丧葬费的30%。在保险金额足够的情况下,垫付人依然有损失,这样的情况就提醒大家注意垫付过程中的风险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本案刘**委托蔡亚律师(咨询电话:15812137587)后,已经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律 师 意 见
1.垫付费用须有明确的收条。
2.收条上不要有垫付丧葬费、被抚养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具体的项目。只用写赔偿款即可。具体的赔偿项目法律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如果高于,可能对垫付人造成损失。
3.有垫付的情况在一审法院中一定要提出来,并且向法院提交证据。本案就是因为刘**觉得自己保险够赔偿,就没有进行咨询,而造成了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其垫付50000元事实的情况,对其造成损失。
   以上是蔡亚律师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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