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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解析涉外继承纠纷
发布日期:2016-03-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张京、黄仁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八子女,分别为长女黄光、长子黄静、次女黄1、三女黄2、四女黄敏、五女黄3、六女黄4、次子黄亮。
张京、黄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黄仁名下,登记日期为200198日。据悉,黄仁、张京和黄亮、黄敏均在国外生活。
2014718日,张京因病去世。
张京去世后,几人因房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遂黄仁黄亮、黄光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黄亮按照遗嘱继承诉争房屋。
在本案庭审中,黄亮要求继承诉争房屋属于张京的产权,并提供了一份张京的代书遗嘱,其遗嘱内容大致为:“…我将特立遗嘱将我在北京的所有房产遗留给二儿子黄亮,本遗嘱由我丈夫黄仁保存,待我去世后交由二儿子黄亮。立遗嘱人张京签字:张京代笔人张签字:张见证人徐签字:徐见证人林签字:林2012818日。”
黄静对遗嘱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黄1、黄2、黄敏、黄3、黄4对黄仁、黄亮、黄光提交的遗嘱均无异议。
庭审中,黄仁黄亮黄光还向法院递交了遗嘱见证人徐、林及代笔人张的宣誓书,上述三人的护照信息及三份宣誓书均经国外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的驻外使馆认证。
 
审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登记在黄仁名下的北京市西城区的诉争房屋由黄仁与黄亮按份共有,黄仁与黄亮各占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一审判决后,黄静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房产继承律师靳双权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的诉争房屋系张京与黄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黄仁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而分割遗产时,应先将上述房产中的一般产权析出给予黄仁,剩余一半产权属于被继承人张京的个人遗产。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张京去世前立有代书遗嘱,将上述房屋留给黄亮。黄静虽对代书遗嘱不予认可,但该代书遗嘱中的代书人张既是代书人,也属于见证人,该代书遗嘱共有三个见证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属合法有效。
而黄静在庭审中表示见证人未出庭作证,宣誓书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认为宣誓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过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方式作证。本案中,三名见证人已经签订了宣誓书,并且该宣誓书及宣示人的护照均经过国外公证机关公正并经过 我国驻外使馆认证,因而三名宣示人的身份明确,宣誓内容亦可相互印证,且通过代书遗嘱中的具体内容及黄仁的声明书也可以证明代书遗嘱的行馆情况,结合宣誓人在国外路途遥远,有正当理由可以不出庭,遂法院对黄静关于三份宣誓书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三名宣示人的宣誓书真实性予以确认。
因张京立有代书遗嘱,黄亮诉求继承诉争房屋属于张京一般份额的产权部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是正确的。而黄仁赠予黄亮的那部分财产份额,属于赠与关系,与本案无关,双方可以另行解决。
庭审中,黄静表示黄仁黄亮黄光的起诉书系域外形成,未经公证的问题,因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在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外使馆认证,才具有效力。经法院核查,三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已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外使馆认证,因此该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因此,黄静的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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