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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一件借名买卖经适房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6-01-1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已使用化名。
本文系资深借名买房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2006年,闫超因拆迁取得了购买经适房的资格。当时闫超无意购买该房屋,其朋友詹振东得知后,找到闫超,希望可以借用闫超的名义购买经适房,闫超遂答应了詹振东的请求。双方口头协议:詹振东借用闫超的名义购买经适房,由詹振东实际出资。双方还约定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资格后,闫超将上述房屋过户至詹振东名下。
20071011日,颜伟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颜伟购买413号房屋一套,总价款为33万元。后经结算,该房屋实际总价款为32.4万元。合同签订后,詹振东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综合地价款共计1.2万元。20091214日,詹振东缴纳契税4838.92元,取得契税专用税收缴款书。
20101218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颜伟,413号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詹振东在该房屋交付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票据原件等物均由詹振东持有。
2015718日,詹振东找到闫超希望可以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但是闫超拒绝了其请求,双方就此事多次协商,均未果后,詹振东将闫超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闫超协助詹振东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闫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诉争房屋过户至詹振东名下。
一审判决后,闫超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资深借名买房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本案是一起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因拆迁区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引起的借名买房纠纷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闫超和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实际上该房屋的所有购房款均由詹振东支付,购房发票、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文件的原件均由詹振东持有,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本案中,诉争的经济适用住房系拆迁取得,且原购房合同系2008411日前签订,且在一审辩论结束前已经满足上市交易条件,因而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詹振东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购房义务,依照合同约定,闫超亦应当履行自己的过户义务,因此,法院支持詹振东要求闫超过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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