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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侵权损害律师:楼上漏水殃及楼下 新老业主全担责
发布日期:2016-03-01    作者:沈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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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事实
  2010年10月7日,熊某购买了南昌市一小区内某单元5楼的房屋作为其子熊某某结婚的婚房,该房屋装修后由熊某某及其妻子徐某居住。同时期被告涂某购买了熊某某楼上的房屋,2013年5月26日,被告涂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涂某将该房屋转让给了张某,由张某支付首付款50万元,2013年6月20日,涂某将钥匙交给了张某,交钥匙前被告涂某将厨房的三个水龙头拆除,未安装堵头,只关闭了总水闸和总电闸。
  2013年7月5日23时许,熊某某楼上的房屋出现漏水,从6楼漏至2楼,其中5楼房屋的受水灾面积100%,最高水位15CM,地板、墙面、墙体、电器、吊顶均受损失。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因漏水造成装修损失工程造价为24164.63元。
  原告熊某某和徐某将涂某和张某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因本案的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3000元。漏水后原告徐某在外租房居住,共计支付租房费用13050元。因家电损失评估、检测成本过高,原告撤回了对冰箱、消毒柜、油烟机因浸水产生损失的鉴定,请求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老业主被告涂某和新业主被告张某因各自的过错,未及时关闭水龙头,致两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故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被告张某在接收了被告涂某交付的房屋后,作为实际的管理人和使用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水龙头漏水,导致两原告财产受损,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涂某在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张某时将水龙头拆除,仅关闭了总水闸却未安装堵头,有一定过错,且该过错与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有联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张某与被告涂某对两原告的损失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虽被告涂某拆除水龙头的行为与被告张某管理失职的行为,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两被告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两原告的财产损失,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熊某某、徐某赔偿各项损失26400元;被告涂某向原告熊某某、徐某赔偿各项损失11314元;被告张某与被告涂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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