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知识:司法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6-02-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司法公正
(1)公正司法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
(2)公正对司法的重要意义也是由司法活动的性质决定的。人们之所以委托司法机关裁决纠纷并信任其决断,就是因为其公正和不偏不倚
(3)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就失去了自身存在的基础。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1)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2)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3)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4)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作为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适用法律,就是运用法律对已发生的事情作出判断、处理。
(2)以法律为准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