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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16-02-29    作者:张亮律师
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一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提出调整岗位或调整薪资,必须有相应依据。
鉴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因公负伤致残的等级不同做出了不同的规定:1、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2、五级、六级伤残,除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外,还规定了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3、但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对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工伤员工,用人单位仍然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内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第三十九条以及三十六的适用,即当劳动者出现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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