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被袭 消费者有权索赔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假如一个人在餐厅、酒吧或公园被人袭击伤亡,除了向袭击者追究相关责任外,还能否向经营场所索赔呢?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广州市一些法律界和工商界人士。他们普遍认为,消费者有索赔获得救济的权利,而同为受害方的经营者也应该完善服务,以防范外来暴力可能带来的经营风险。
典型案例
案例1:餐厅里被打向店方索赔25.8万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正在审理一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1年10月23日晚上7时许,凌某前往广州天河某风味馆出席同乡生日会。不料,当大家有说有笑进餐时,七八个人突然闯进包厢,用玻璃杯殴打在座的李某。在混战中,凌某也遭到袭击,左眼被击伤。经治疗,凌某左眼球损伤严重,法医鉴定为盲目,属重伤。
事发当天,凌某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随后又把餐厅推上被告席。凌某认为,他作为消费者到餐厅消费,餐厅应该提供安全的就餐环境,但由于餐厅经营不善,没有保安措施,他人随意进入餐厅打斗,造成致使其身体伤害,餐厅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对其赔偿25.8万元。
该餐厅认为,店方不但承受遭歹徒袭击的飞来横祸,又因此惹上官司,真是“冤枉”。店方辩称,《消法》并无明文规定餐饮经营者有保护消费者免受第三人侵害的法定义务。对于发生的打斗事件,店方也无法预料,员工当时拨打110报警求助,已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尽了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天河区法院对这宗因外来暴力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一审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法院认定,凌某被殴打致伤造成的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其次,餐厅经营者并非侵权人,对凌某身体遭受不明身份的他人的侵犯致伤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而且餐厅经营者事前不可能预见餐厅发生客人相互打斗事件,凌某不能举证餐厅有过错。
凌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其代理律师认为,餐厅存在严重过错,歹徒在一楼持续打斗了十几分钟,才将“战火”蔓延至二楼,非法闯入凌某所在的包厢。由于餐厅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未及时制止歹徒的袭击,未及时通知二楼食客,结果导致恶果发生。
该案还在终审审理中,结果如何尚不可知。
案例2:顾客遭刺致死歌舞厅赔5万
2000年2月23日晚上9时左右,广州花都青年小强与一群朋友到某歌舞厅包了一间房喝酒。晚上11时左右,小强与朋友到舞池跳舞。其间,小强因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对方用刀刺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小强与他人争执直至被刺伤倒地,歌舞厅的保安人员都不在现场,其他工作人员也没有对小强与他人的争执行为予以制止。迄今为止,小强被伤害致死一案尚未侦破,犯罪分子仍逍遥法外。
小强的父母在处理完小强的后事后,遂依据《消法》状告该歌舞厅,索赔近16万元。
花都法院和广州中院一二审均认为,小强在歌舞厅内被害,是犯罪分子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应当由犯罪分子承担侵权责任。歌舞厅与犯罪分子不构成共同侵权,不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同时,小强到歌舞厅娱乐,与歌舞厅形成消费合同关系,该歌舞厅应避免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而本案被害人小强在歌舞厅内与他人打架被刺死时,歌舞厅的保安员均不在场,工作人员也没有及时发现小强与他人争执并及时予以制止,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歌舞厅没有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决歌舞厅赔偿小强家人5万元。
“五月花”事件
餐厅无过错被判赔30万 曾作为国内首例因外来暴力侵害诉经营者赔偿案引起全国关注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即使经营者已尽合理的的谨慎注意义务,但有时也被判赔偿。法院判决依据的是民法中的公平原则。
依“公平原则”餐厅被判赔
1999年10月24日下午6时许,珠海市香洲区的“五月花”餐厅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城的爆炸案,造成两人当场死亡、14人受伤。食客龚氏夫妇遭受重大打击,儿子伤重身亡,龚妻失去脾脏及左手。
2000年5月9日,龚氏夫妇向“五月花”餐厅索赔人民币403万元的官司在珠海中院开庭。据悉,这是当时全国首例因外来暴力侵害诉经营者赔偿案,引起全国关注。
同年9月,珠海中院一审判决驳回龚氏夫妇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龚氏夫妇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由于该第三人与餐厅之间没有任何特殊关系,不能让同为受害人的餐厅代替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
龚氏夫妇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引用“民法的公平原则”,扭转了一审判决,结果是“五月花”餐厅须酎情补偿龚氏夫妇30万元。
法院终审认为:“五月花”餐厅已履行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虽然餐厅在爆炸事件中也遭受严重损失,但龚氏夫妇一家无过错受害,受到的肉体、精神以及经济上的损失更大。为平衡当事人的损害结果,贯彻民法的公平原则,故作出如上判决。
“公平原则”惹争议
“五月花”餐厅案的终审判决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了争议。
为何经营者无过错也要赔呢?法院充分阐述了理由:对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虽然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应由犯罪分子承担刑事和民事的法律责任,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也不能排除为了公平而在无责任的当事人之间作出适当补偿的可能性。
有关人士认为,民法中关于“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在有明确责任人的情况下为公平起见,仍要求无责任一方给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的一种具体情形。法院处理该案时就是借鉴了这一立法精神。
广东珠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卢跃峰称,该案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法律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司法机关衡平利益的职能,但这种公平只是相对的。一方面,“五月花”餐厅在无任何过错并且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须支付30万元巨额补偿,判决对“五月花”餐厅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受害者龚氏夫妇所得到的补偿与其所受损失相比,又是微不足道的,判决对龚氏夫妇也是不公平的。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富强教授认为,公平原则的适用范围就是无过错的双方。从消费关系而言,经营者是强者,消费者是弱者,既然事情发生在餐厅里,就应该由强者补偿给弱者。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亦认为,在消费关系中,经营者是得益方,虽然在遭遇外来暴力时,双方都是受害者,但得益方餐厅确实应该补偿食客。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杨振洪则态度鲜明地表示,在经营者没有过错的前提下,不能适用公平原则,消费者在经营场所遭遇不幸,只能追究犯罪分子的责任。
焦点问题
赔与不赔有何尺度?
近年来,由于外来暴力引发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此,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杨振洪认为,对于独立第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要经营者负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之前,赔与不赔都是可行的。
但他又表达了一个观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就此而言,把握经营者赔与不赔的尺度,就在于经营者是否尽到义务。
据了解,杨振洪的以上观点在学术界是受到大多数人认同。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伯侨表示,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是否尽到注意和提醒的义务,是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的重要依据。
没有过错也要赔?
由于外来暴力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违法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外来暴力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无论消费者还是经营者都深受其害,那么由经营者对消费者赔偿是否扩大其责任范围呢?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副会长林兆平表示:“消费者的基本安全应有最起码的保障,否则就没有人敢坐下来了。这样不属于无限扩大经营者的责任。”但他强调,必须要界定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如外来暴力发生时要及时告知消费者小心防范,发生后要及时打110或120采取补救措施等。
李伯侨教授举例说明,他在参加起草广州市公共交通有关法规时,曾有人提出要把“司机有制止车上行劫者的义务”列入其中,他坚决反对。他认为,司机不是公安人员,要求他制止歹徒超出其能力范围。以此类推,对经营者亦不能提出与公安机关一样的要求,只能要求其尽到“注意、提醒”等义务。
专家观点
经营场所应完善服务防风险
经营者要为在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遭遇的外来暴力“埋单”,似乎难以理解。张富强教授表示,这属于商业行为中非常正常的风险,需要经营者树立风险意识。而且,经营者应该制定意外事件应急措施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消化这些风险。
卢跃峰律师则指出,像商场、酒店、娱乐等以公众为服务对象的行业,有必要建立保险机制,以分散经营风险,维护消费者利益。另外,政府部门也可以考虑建立公共赔偿基金,对因被公共场所犯罪伤及的无辜受害者予以适当救济。
【浏览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