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55万美容不成反添疤痕 女子告诊所违约获支持索回全额手术费
花55万元做妊娠纹修复手术,结果妊娠纹不仅没有祛除反而增添了明显的疤痕,爱美的韩女士将施行手术的“百合花”医疗美容门诊部(均为化名)告到法院,以门诊部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为由,要求全额退还手术费,赔偿三倍价款165万元,并赔偿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8.4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韩女士全额退还手术费的诉讼请求,驳回其余诉请。
【案件回放】
2014年10月,家住重庆的韩女士专程赶到上海,与“百合花”医疗美容门诊部签订书面协议,接受门诊部为其施行“妊娠纹修复”手术,同时接受赠送的“乳晕缩小、乳房悬吊、自体脂肪丰胸、腹壁拉皮”等四项手术,手术费合计55万元。当天,在签署《妊娠纹修复治疗协议书》、《乳房美容手术知情同意书》等五个书面文件并支付55万元后,门诊部为韩女士施行了上述五项手术。
手术一段时间后,韩女士发现手术部位仍有部分妊娠纹,而且肚脐周围及乳晕周围形成三处明显疤痕。韩女士遂与门诊部进行交涉。门诊部于2015年5月30日对韩女士55万元手术费进行拆分,开具六张发票给韩女士。之后,韩女士到上海某三甲医院就诊,医生诊断韩女士上述疤痕均为“充血、隆起、质硬”的增生性疤痕,建议手术和综合性治疗。
2015年7月,韩女士向长宁法院起诉,提出“退一赔三”并赔偿公证费、律师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韩女士认为,门诊部在其网站上宣传的“妊娠纹完美修复彻底根除术”、“百日内完美修复受损肌肤,彻底根除妊娠纹”、“由诺贝尔医学奖得主领衔来自韩国……等地的权威医学专家”均系虚构,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门诊部则认为,双方签署的医疗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韩女士的手术项目均属于美容外科二级以下项目或美容皮肤科,门诊部具备相应资质,手术也达到了一定效果,留下疤痕的原因是韩女士自身是疤痕体质,相关手术风险手术前已书面告知,门诊部并不存在欺诈,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9月和10月,法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庭查明,韩女士起诉前曾向上海市及长宁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咨询,相关部门在书面答复中明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涉案门诊部可开展一级、二级美容外科项目,但在美容外科项目三级及以上项目中,没有韩女士所做各项手术;在国家卫计委已经公布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和上海市卫计委明确的第二类医疗技术中,也不包含韩女士所做各项手术的技术项目。
近日,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百合花”门诊部应退还韩女士55万元,驳回韩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存在欺诈及是否构成违约?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即便如原告所说被告对手术效果、专家团队等进行虚假宣传,但在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时,双方已就治疗效果、手术医师等另行作出约定,这个过程对被告网站宣传内容可能对原告产生的误导起到了阻断作用,因此,原告要求赔偿三倍服务价款的诉讼请求,法庭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双方签订的《妊娠纹修复治疗协议书》明确约定修复率90%以上,但原告手术后仍有大量妊娠纹未能修复,手术显然未能达到约定的效果。结合其他几项手术也造成相应部位增生性疤痕的情况,总体而言,原告术后现状明显偏离其缔约初衷,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手术费55万元,合法合理,法庭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陈婷婷表示,本案是合同关系纠纷,这些费用是原告支出的诉讼成本,事先双方对此并无约定,原告此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长宁区法院 章伟聪)
来源:上海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