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信息披露
发布日期:2016-0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发行文件
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2.中报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3.年报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法律责任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介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