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殷寿先,该清算组组长。
本院根据债务人山东胜利油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化工公司)的申请,已于2003年7月26日作出裁定,依法宣告胜利化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组成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该破产企业的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财产分配方案,一般债权清偿率为:股权清偿率3.2351%,现金清偿率0.965%,本院已裁定确认。胜利化工公司破产清算组于2006年8月15日提出申请,提请本院裁定终结胜利化工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胜利化工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破产清算组提出终结破产还债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胜利化工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二、破产清算组在本裁定送达后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破产清算组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
案件受理费100000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纪勇
审判员 焦伟
审判员 董庆忠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国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