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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盲安乐死与死亡标准拷问——评四川眉山“拔管”故意杀人案
发布日期:2016-01-30    作者:110网律师
法盲安乐死与死亡标准拷问——评四川眉山“拔管”故意杀人案
者:苏州·杜晓青 律师  2016.1.27
    昨天从新闻网站获悉,201511月发生于四川眉山的子女“拔管弑母”一案,死者朱某某的子女等6名亲属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当地警方正式移交给检察院审查起诉。
    此案网上已有不少评论,多数是对子女进行道德谴责的,也有呼吁安乐死合法化的。不过,笔者本文主要想说的是另外两个方面:
一方面,不管安乐死是否合法,几位法盲亲属用“拔管”这么鲁莽的方式对已成植物人的亲人实施“安乐死”都是极其不智的,涉嫌故意杀人是显而易见的,而且一下子搭进去六位亲人的自由,实在很划不来(既然宁愿坐牢,换成笔者,也宁可一人做事一人当,我不下地狱谁下地狱?监狱很好玩吗?干吗要拖家带口一起进去?)。。。且不论目前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即使将来“安乐死”真的合法化了,其实施也必然需要履行严格的程序,而绝非一拔了之。本案中,如果确实因为经济困难和减少母亲痛苦的原因而希望“安乐死”,比较明智的方式是与医院沟通希望医院方面停止治疗,即使医院不同意,那么,子女救治母亲的义务也是相对的,在无力支付医药费的情况下,法律并不强求子女不惜一切代价甚至用盗窃、抢劫等违反犯罪手段去攫取钱财来支付医药费。如果以这些消极的方式停止治疗,即使承担法律责任,也比“拔管”这种积极行为的责任要小得多。
    另一方面,据报道中透露,当时母亲已经脑死亡,为植物人状态。然而目前,我国的临床医学仍在把呼吸、心跳是否停止作为死亡标准。其实、以呼吸、心跳为衡量的死亡标准的不科学性在医学界和社会学界早已有公论,尽快确立以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才是当务之急。如果按照脑死亡标准,那么植物人母亲已经死亡,当然无须再进行治疗,子女“拔管”也不存在任何违法之处。
    无论怎么说,这一事件都无疑是个悲剧,值得广大群众警醒、值得社会各界(尤其是医学界和法律界)反思。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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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最初发表于杜律师的博客,//blog.sina.com.cn/u/1746174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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