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履行中常见争议
当事人陈述案情:
我是卖房,通过中介,与买家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一式三份,均需签字。
其中关于付款方式是选择通过贷款加首付完成。
合同中,关于贷款有三个选项:商贷,公积金,组合贷。约定方式是打勾确认。
现在我手里的合同,是在公积金上打的勾,但在其余两份里已经变成在商贷和公积金都有勾选。中介解释这是当时我们同意通过组合贷的方式。(但在合同里,并未按照惯例在组合贷的选项上打勾)
想请教这种情况下,由于三份合同不一致,并且现在没办法通过协商重新拟定补充协议。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遇鹏律师专业意见: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提供的解答是:您手中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本律师不建议撤销合同,当买家存在付款不能等严重违约行为或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出现时,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您手中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首先,对中介和买家的行为分析。按照您的说法,中介和买家应是拿到合同后互相串通,私自在贷款选项上勾选了商贷。这种行为属于私自对合同条款的变更,若你的合同没有勾选商贷,很明显可以确定原合同条款是只勾选了公积金,而商贷是后勾选的。
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您手中的合同文本是合法有效的,三份合同不一致应以您手中的合同为准。
2、既然您手中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那就不能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您手中的合同若不存在以上情形,是不能变更或撤销的。
3、付款方式的改变造成的后果。
1)若您手中的合同明确约定付款方式的改变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您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否则不能。
2)改变付款方式是一种违约行为,若合同约定违约金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若没有约定但给您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若对方丧失付款能力,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若对方仅改变付款方式但仍能支付房款,您不能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