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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缓刑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刑事律师综合高级适用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16-01-19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盗窃案辩护技巧
【秦淮区盗窃刑案】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盗窃案,被告人系成年人,盗窃数额为约5000元,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较大标准,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陈策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拘役两个月,缓刑4个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秦刑二速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因本案于2 01 5年5月1 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 01 5年6月9日经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 01 5年5月1 0日,被告人A在本市秦淮区包间内,趁被害人B不备之机,窃得B放在点歌台旁沙发上的苹果牌iphone6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9 9 0元。因被告人A有盗窃嫌疑,民警于2015年5月18日将被告人A传唤至公安机关询问,后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A赔偿被害人B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取被害人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A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A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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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开设赌场罪辩护技巧
【秦淮区刑事案件】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
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常见的开设赌场罪刑事案件,被告人系成年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构成本案的刑事犯罪活动,同时系本案的赌场负责人,也就是第一主犯,当事人
家属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肖海洋副庭长

在公安机关阶段: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在第二阶段成功与检察机关沟通,本案在公安侦查阶段一共到案两位嫌疑人,最终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时通过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情况仅起诉主犯一人,其他嫌疑人转为证人。

在法院阶段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

本案中律师辩护所起到的作用非常巨大,为当事人争取自由、取保、乃至审判阶段的缓刑非常重要。


刑事案件法院阶段:
1、庭前庄荣华律师恳请法院征询被告人当地社会矫正中心出具帮教证明,由于当地司法机关没有及时收到法院的征询函,后庄荣华律师又积极联系,让当地司法机关主动与法院联系,并先传真并同时邮寄同意帮教的证明,以帮助当事人在法庭之上满足缓刑的条件,期间承办法官也给予极大的支持;
2、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


律师点评:

开设赌场罪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情况下,被告人都非常希望律师能够为自己办理取保候审以及缓刑判决,本案处理过程中均实现了上述辩护效果。本案刑事犯罪活动,本所的此种辩护结果利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缓刑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秦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女,1977年出生于福建省,汉族,大专文化,系南京市秦淮区某电子游艺负责人,住本市秦淮区。2015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6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孙冰清、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9日至2015年5月27日,被告人A在本市秦淮区经营南京市秦淮区某电子游艺中心期间,在该处放置五种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雇佣员工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015年5月27日晚,被告人A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缴获上述游戏机及人民币8500元等物品。经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上述游戏机按计48个机位,均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B、C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房屋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A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垣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2015年5月27日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其开设赌场的罪行,在其作出有罪供述时,公安机关已通过对赌场工作人啜的讯问及参赌人员的询问,掌握了其开设赌场的罪行,故被告人A依法不能构成坦白,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A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A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A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具有赌博功能的48台游戏机、赌资人民币85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曰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世态炎凉,无需迎合,人情冷暖,勿去在意。身在万物中,心在万物上。静听大海潮起潮落,笑看天边雁去雁回。宠辱不惊,去留无意,以平常心对待无常事,淡然看待人生的得失,荣辱与成败。在纷扰喧嚣的红尘,亦能简单明约,空静安然地享受生命与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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