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指导六合区盗窃罪成功辩护取保缓刑
南京刑事律师胜案指导盗窃案辩护技巧
【六合大厂区盗窃刑案】
成功取保候审、判处缓刑
庄荣华律师指导分析真实案情:
本案系一起标准的盗窃案,被告人系成年人,盗窃数额较大,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数额较大标准,当事人通过咨询和比较,最终选择委托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全程辩护代理。
承办法官:胡元川
审理结果:
法庭采纳刑事辩护律师意见,成功判处缓刑【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
本案适用了刑事速裁程序,此次开庭一共审理了6名被告人,均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但是在当庭判决过程中,6人中有4人判决实行,一人为当庭判决,仅仅只有庄荣华律师辩护代理的被告人判决了缓刑,其余判处实行的被告人前期也都是取保候审状态,庭审结束均被羁押于看守所。
因此刑事案件委托律师辩护仍然是非常重要。
刑事案件阶段:
1、庄荣华律师恳请法院征询被告人当地社会矫正中心出具帮教证明;
2、恳请法院认定被告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好。
律师点评:
本案犯罪数额巨大,此种辩护结果利于当事人工作和生活,在严重刑事案件的3个阶段,专业的刑事律师不仅发挥了自己的辩护水平,同时也凝聚大量的实际处理经验,为日后办理类似案件辩护提供更多扎实的办案技巧。庄荣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已经办理大量重大案件,对于证据的分析和庭审的把握、辩护的方案都有特殊的经验。
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主犯被庄荣华律师成功辩护,核心的关键在于用最专业角度的律师意见,用最全面的量刑律师意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上述案件均能反应本站刑事辩护律师尽职的表现以及高超的辩护技能,如您有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需寻求专职资深刑事律师代理,可联系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六刑速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汉族,1963年出生。2015年5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六检诉刑诉[2015] 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9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A至本区扬子某公司BBC装置中控楼106办公室内,趁无人之机,窃得B放在该办公室内裤子口袋出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775元、余额400余元的苏果卡一张及银行卡等物品。认为被告人A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A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认均无异议,且被告人A已签字具结,在升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已预缴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没人能一手把你拽到天堂,也没人能一脚把你踩下地狱,命运中所谓痛苦与快乐,只是内心感受。当你超越自己的狭隘和自私时,你会感到处处是天堂;当你被烦恼纠缠不清时,哪里都是地狱
附: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目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策部署,全国已基本建立起统一完备的司法救助制度。
司法救助,又称诉讼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救济措施,减轻或者免除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的负担,保证其能够正常参加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一、哪些人能够得到国家司法救助?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对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执行。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对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
二、国家司法救助的资金是从何而来呢?
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规定:
(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资金筹措方式。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统筹安排,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资金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政法转移支付,对地方所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拓宽救助资金来源渠道,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国家司法救助资金。
(二)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严格资金管理,确保管好、用好救助资金。政法各单位在年度终了1个月内,向救助领导小组报送当年发放救助资金的明细情况,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对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捐助救助资金的,应当告知救助的具体对象,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责任追究。对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发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相关人员,严格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追回救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