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工程款的,能否要求利息赔偿?利息从什么时侯计算?
欠付工程款的,能否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从什么时侯计算呢? 首先:欠付工程款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要支付利息是法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如果承发包双方合同没有约定,但承包人起诉要求追索工程款利息,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关于利息从何时计算,《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有约定,那么利息的起算日应该以约定的付款日为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先看工程是否已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以交付日为准。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这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立即得到了发包人的认可,那么这时工程款就已经确认;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全或内容不正确,可能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去修改或者承包人故意拖延,那么这时确实工程款还没有确定。但是,这种情况下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是存在的,只是还没有得到双方的确认而已,没有得到确认和没有发生或不存在不是同一个范畴,所以从逻辑上讲,把工程价款的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逻辑上并不矛盾。同时,为了防止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后故意拖延,把工程价款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有一定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