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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3-05-15    作者:张静律师
对于工程欠款纠纷的案件,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有证据表明在该期间内,债权人向欠款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法律咨询:我单位承包了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一项路面工程,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在2002年末交付使用,经双方决算,该工程总价款为46万元。建筑公司除了预先支付我单位10万元外,还欠我单位工程款36万元,多次追要未果。由于欠款快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我单位准备起诉,但在合同中,并没有给付利息的约定。请问律师:我单位是否有权索要利息,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应如何计算?
 
律师回答:
  你单位在索要工程款时,应同时主张利息。对于工程欠款的利息,应当从工程欠款发生时开始计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通常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给付工程款,所以造成许多工程欠款案件,难以确定工程款的具体给付日期。在20051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工程欠款的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利息的给付。但由于该工程实际交付使用,所以从交付之日起,以36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工程款利息,直至该工程款给付完毕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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