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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6-01-14    作者:孙超律师
非法行医不论怎样,最终是由自然人所为。个人非法行医相对于单位和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而言。个人非法行医有两类:
1、无医师资格或无医师执业资格者的行医。其方式有:
(1)私设诊所或以游动方式开展诊疗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2)挂靠正式医疗机构以“专科或专家门诊”名义行医。其民事责任依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规则的精神,由行医人和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责任;(3)个人或个人合作执业的医疗机构被吊销或注销执业许可证后继续行医。
其民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
2、有医师执业资格证者的非法行医。
其方式有:、(1)私设诊所或在家里私自开展诊疗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行医者本人承担;、(2)在非医疗机构或他人(单位)私设的医疗机构兼职行医。其民事责任由兼职单位承担,因其具有职务行为性质。应当指出,到正式医疗机构非法兼职从事执业许可范围的业务,不构成非法行医。因此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应认定为医疗事故。因为行医人与其兼职的医疗机构都具有主体资格,行为人只负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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