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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需要履行哪些程序,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4-03-29    作者:110网律师
按照程序要求,尸检一定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有资格承揽尸检工作的法定机构有如下几种:
1、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医疗机构病理科;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医学院校病理教研室;
4、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医学院校法医教研室。
从事尸检工作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有:
1       病理专业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
2、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
应患方或者医患双方的申请,通过市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委托或指定,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损害纠纷的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对己方不利后果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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