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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违章建筑物有什么后果?
发布日期:2016-0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买卖违章房屋的行为因出卖人无权处分,因房屋上不存在可转让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具体内容由110网为您介绍。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违章建筑物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兴建的各种建筑物。”违章建筑物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情况。从违章建设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建造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即在他人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的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就擅自建设。

  对于违章建筑物,建造人不仅不能取得所有权,也不能取得使用权,因为对于违章建筑物,根本就不能发生权利。民法所称的占有,包括对物的实际控制、用益及处分。这种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不是一项权利。对于这种事实状态,其他人也不能任意侵害。

  《民法通则》

  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所以,买卖违章房屋的行为因出卖人无权处分,因房屋上不存在可转让的权利,因而是无效的。在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应当双方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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