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区22年婚龄离婚案,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案情简介:
张某(男)诉殷某(女)离婚一案,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驳回殷某关于动迁后回迁增加面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殷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分割房屋增加的面积,二审法院也予以驳回。殷某仍然不服,并找到大量人证证明张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0余万元购买了新增面积。
张某经人推荐,找到南京知名离婚律师苗廷代理再审案件。
代理过程:
苗廷律师代理后,积极搜集证据,如张某父亲交纳增加面积前的取款记录(时间和金额完全吻合)、相关部门留存的收据(载明交款人是张某父亲)、领款人签字等,有力地证明新增面积的出资人是张某父亲,领款人也是张某父亲,而非张某,所以新增面积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分割。
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张某曾对其施以家族暴力,苗律师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跌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结果:
驳回殷某的再审请求。
感悟:
证据,证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