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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宪法笔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发布日期:2016-0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代表的权利:

  ①出席会议,提出议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

  ②参加各项选举活动;

  ③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

  ④言论免责权;

  ⑤人身特别保障权;

  ⑥物质特别保障权。

  (二)代表的义务:

  ①有义务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②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③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进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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