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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宪法复习要点: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发布日期:2015-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代表的权利:

①出席会议,提出议案,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参加表决;

②参加各项选举活动;

③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

④言论免责权;

⑤人身特别保障权;

⑥物质特别保障权。

(二)代表的义务:

①有义务与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②倾听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经常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③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进行工作,并且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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