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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平视角:评《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
发布日期:2016-01-05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7月28日,四川在线发布了一则题为《四川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审: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的新闻,报道称28日举行的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该草案二审稿对征收程序,特别是强制搬迁作出了细化的规定,明确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断水断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实际上,早在2011年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就已经明令禁止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征收拆迁。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然而,该条例施行至今,暴力逼迁、断水断电逼迁的事件却仍旧屡见报端,对于这种违法逼迁的行为,被拆迁户似乎也早已习以为常,而偶尔出现的“和谐拆迁”反而成为了稀奇事儿,被官方大加歌颂。因此,尽管本次《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中关于禁止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征收拆迁的规定并非首创,但在暴力拆迁的大背景之下,这种早已有之的规定仍然成为吸引媒体注意的焦点。然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实施效果已经不尽如人意,谁又能保证四川省的类似规定就能够切实有效?只怕条文规定是一方面,具体落实又是另一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四川省关于禁止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征收拆迁的规定,有一处可以说是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相关规定的突破。目前,《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二审稿全文尚未公布,但从媒体的报道来看,该草案二审稿第五十一条拟规定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欺骗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法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一规定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加了“欺骗”二字。显然,在拆迁过程中,暴力逼迁、断水断电逼迁等行为固然可恶,但是实践中存在的欺骗被拆迁户的行为则同样令人深恶痛绝,例如2012年安徽阜阳临泉S102省道改建拆迁过程中,村民被临泉工业园管委会用空白拆迁协议忽悠,导致房被拆后不能重建,甚至造成无家可归。因此,明令禁止采取欺骗手段实施拆迁,应当说具有现实必要性。不过,尽管采取欺骗的方式实施拆迁,同样违背了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但严格来讲,“欺骗”行为和暴力、胁迫、断水断电等逼迫方式有所区别,《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二审稿将“欺骗”作为“迫使”被征收人拆迁的手段,似乎在立法技术上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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