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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十问(下)
发布日期:2015-11-23    作者:110网律师
二十九、被征收人不服征收补偿决定,可以采取哪些救济途径?        答:《条例》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十、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能否直接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        答:不能,行政强拆权已被取消。        三十一、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如何申请执行?        答:《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十二、征收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        答:1.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复议申请或诉讼权,且又未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维持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作出后,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由征收人持生效判决书直接申请执行,同时免去对补偿决定合法性审查环节。        三十三、人民法院收到征收人关于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申请后,将如何作出决定?答:人民法院将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准予执行或不予准许执行的裁定。        三十四、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作出不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裁定?        答: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列明七类强制执行不予执行的情况: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十五、征收人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的裁定有何救救途径?        答:对受理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核一次。受理复核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裁定。        三十六、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征收补偿决定裁定后,补偿决定如何执行?        答: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可见,强制执行的决定权在人民法院,考虑到法院司法审判职能的局限性,由作出拆除决定的政府部门更具有具体执行的便捷性,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十七、法院裁定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强制执行后,强制执行的程序将如何进行?        答:《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强制执行程序规定》(成房发【2015】50号)第6条规定:执行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被征收人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告知搬迁期限和逾期不搬迁的后果;被征收人在强制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在告知其具体的搬迁时间后,予以强制搬迁。        三十八、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获得赔偿后,还可以要求征收部门对其补偿吗,即赔偿和补偿能获得双份吗?答:无论是赔偿还是补偿,无论是通过协商、决定还是判决,财产损失的补偿应当遵循“损益相补”原则,希望得到补偿之后再得到赔偿的企图是徒劳的。        三十九、《条例》之前已经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拆迁项目如何操作?        答:《条例》第35条规定: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四十、《条例》对被征收人权利保护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一是补偿的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也可以是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二是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多数人选定或者抽签确定;三是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修改完善,报有关政府批准公告。其中危旧房改造补偿方案在批准前如果存在1/2以上被征收人反对的不得征收;四是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五是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是政府应当为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提供适当房源,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提供保障住房等。        四十一、征收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注意什么?        答:权属存有争议的房屋属于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政府同意后作出补偿决定。搬迁前,征收部门应当就被搬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并且将征收补偿资金办理提存或者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后方可实施征收。被征收人不接受补偿安置的,可以在提存补偿金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搬迁。        四十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注意什么?        答:首先要核实抵押权的有效性;其次在搬迁前,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关于拆迁房屋的相关事项;最后,经与抵押权人、被征收人协商,能够解除抵押权的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征收补偿款交付给相关权利人。进行产权调换的,应当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或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        四十三、存在共有关系的房屋如何合法征收?        答:《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存在共有关系的房屋被征收时,所有共有人均应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         四十四、房屋所有权尚未从被继承人名下办理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名下的房屋被征收时应注意什么?         答:《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首先,应根据继承关系予以确认权利人;其次,应由继承人取得合法享有该房屋物权的证明材料,再按程序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四十五、被法院查封的房屋被征收应注意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4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物。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因此,当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依法被征收时,应当及时通知作出查封裁定的人民法院,并协助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四十六、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如何补偿?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四十七、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其家属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的,家属可以获得相关补偿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同住家属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允许。可见家属可以获得相关的补偿。承租人的补偿目前主要依据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但是应当进行房屋承租人变更登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四十八、造成实际损失是否获得停产、停业补偿的前提条件?         答:是的。《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已明确停产停业补偿的前提系因征收房屋造成了损失。         四十九、征收转租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由谁享有?         答: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作出约定,若没有约定,我国对包括房屋承租人在内的拆迁当事人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缺乏一般性的规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作为对因拆迁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一般补偿给直接的生产经营者。        五、在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遇到问题或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答: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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