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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未签字的离婚协议无效---聊城律师
发布日期:2016-01-04    作者:110网律师
一方未签字的离婚协议无效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案情:王某(女)与李某于2010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20133月双方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较好。2014年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之后,夫妻关系时好时坏。20145月,王某草拟一份离婚协议交给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和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男方所有,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同年7月,原、被告双方到房屋管理局将原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房屋变更在了李某名下。但是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
20148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但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离婚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即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捺印是其成立的前提条件。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名无恶人,在法律上该离婚协议是没有成立的。李某草拟离婚协议一份交给王某,虽然王某口头答应离婚,且双方履行了共同财产分割的部分,可以认定双方对离婚达成了合意,但是由于李某在协议上没有签名导致离婚协议欠缺合同成立的要件,且事后李某反悔不愿意离婚,因此不能仅根据乙方签名的离婚协议判决双方离婚。
对于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前作出的财产处理问题。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的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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