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上海点将音像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有关单位销售的《X特警》VCD光盘,侵害了该公司发行的电影作品《极限战士》的发行权,要求法院判令对方作出赔偿。《X特警》与《极限战士》是否“搭界”?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点将公司支付泰盛公司著作权侵权赔偿协议款5 万元,支付包括聘请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5000元。
2005年下半年,泰盛公司发现在上海市音像批发交易市场、上海书城和上海今申音像公司等数家单位正在销售由点将公司委托销售的《X特警》VCD光盘,立即与点将公司进行交涉。泰盛公司向点将公司指明,《X特警》的具体内容与《极限战士》相同,点将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泰盛公司发行的电影作品《极限战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要求点将公司不再委托销售上述音像制品,并适当作出赔偿。
通过谈判,点将公司就该侵权行为与泰盛公司签署了一份《和解协议书》,约定点将公司于2005年10月底前一次性向泰盛公司支付人民币5万元,作为侵犯泰盛公司著作权的赔偿。同时,点将公司保证不再销售上述产品,并将已有的库存全部销毁。然而,付款最后期限过去半年多了,虽经泰盛公司多次催讨,但点将公司仍拒不付款。为此,泰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点将公司履行《和解协议书》,支付侵权赔偿协议款5万元,并承担聘请律师费等其他合理费用2万元。
点将公司答辩并反诉称,《极限战士》VCD的著作权由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享有,泰盛公司无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点将公司是在误以为泰盛公司系《极限战士》的权利人且在受到泰盛公司的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和解协议书》,请求法院判令撤销点将公司与泰盛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查明,泰盛公司基于音像制品必须经有资质的出版社出版,因而选择了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合作出版《极限战士》VCD,辽宁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明确表示泰盛公司享有《极限战士》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另外,点将公司提出的因重大误解和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和解协议书》的主张,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 李品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