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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交通事故案件执行律师
发布日期:2016-01-01    作者:110网律师
        赵XX与郭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91070030分,冯东亚驾驶豫E08610重型自卸货车在鹤壁市山城区西环路与壶台线交叉口S302140公里西35米处,与原告赵XX之子赵志国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赵志国经抢救无效于2009107日死亡。20091013日经鹤壁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志国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辆未取得号牌,抽血检测后为酒后驾驶,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冯东亚所驾驶车辆未在车后50米至100米设置警告标志,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冯东亚系被告郭XX临时雇佣司机。20091015日山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审理,20091230日作出判决如下:1、被告郭XX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赔偿原告赵XX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41607元。2、被告郭XX于本判决10日内赔偿原告赵XX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3、驳回原告赵XX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郭XX自动履行(2009)山民初字第37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XX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郭XX已与其夫廉平山协议离婚,其名下已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郭XX称其于2009429日与其夫廉平山协议离婚,但是经调查郭XX是于20091029日与其夫廉平山协议离婚的。本案发生于2009107日零时三十分,本院于2009107日零时三十分,本院于20091015日立案受理。郭XX与廉平山离婚是在交通事故及本院受理该案后。被执行人郭XX在其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便与其配偶协议离婚,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之嫌,执行员发现这种规避执行的情况后,立即采取相应的反规避措施,依法追加其夫廉平山为被执行人,随后又多次找到被执行人郭XX、廉平山,向其讲明了申请执行人的目前困境以及这种规避执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在强大的法律面前最终被说服,随后主动履行了义务。至此这起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郑州案件执行律师邹超点评
    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来逃避执行、假借离婚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是常见的规避执行行为。首先经过调查郭XX是于20091029日与其夫廉平山协议离婚的。本案发生于2009107日零时三十分,本院于20091015日立案受理。郭XX与廉平山离婚是在交通事故及本院受理该案后。所以执行法院认为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法院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判决赔偿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执行法院认为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收入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执行人在事故发生后即与其夫妻离婚,将主要财产归其丈夫所有,而且未约定共同承担债务,存在明显规避执行的故意。本案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认为共同债务清偿前夫妻双方离婚的,如果双方为了逃避债务,把财产分给了另一方,而负担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者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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