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事故案件律师
第一章 交通事故基本知识
第一节 什么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来说,更愿意将交通事故说成是“车祸”。
一、 车辆
“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是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驱动装置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二、场所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意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
三、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如果是单纯的财产损失,通知保险公司索赔即可,比较简单,在此就不予赘述!本书主要阐述交通事故引起的受伤、甚至是死亡的情况。
第二节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及时报警。公安交警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验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郑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机关为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位于花园路与三全路交叉口向西400米路北,
有一些受害人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拒绝领取和签收事故认定书,认为不签字就不生效,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会错过申请复核的期限。正确的做法是:立即签字领取,并委托专业的律师搜集证据在三日内申请复核。
第三节 事故责任划分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结果分为全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责任无法划分四种情况。
一、负全责的情况:
1、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2、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
3、与前车追尾的;
4、在交差路口与红灯继续通行的;
5、为避让警车等执行紧急任务车辆;
6、倒车时与后车发生事故的;
7、逆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两方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起作用小的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1、双方都有负全责情形之一的
2、双方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
四、责任无法划分
如果事故现场别破坏,无法查清事故发生事实,又无法进行技术检测,则交警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证明书》,具体的责任比例由双方协定或法院判定。
第四节 赔偿比例
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要求责任方对自己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赔偿比例一般是:全责100%,主要责任60%-80%,次要责任30%-40%,同等责任60%
第二章:在交警处理阶段应做的工作
第一节:尊重交警,积极配合
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的警察,代理国家行使管理职权,作为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应当对交通警察以应有的尊重和理解,千万不能因自己急于知道交通事故认定结果,而将不理智的怨气和或其撒到交警头上,不然的话事故认定结果可能转而对自己更加不利。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如实反映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情形,积极配合交警提供线索和证据,争取早日拿到对自己有利的事故认定书。
第二节:委托律师参与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都对有关法律规定知之较少,对如何处理心理没有底数。所以特别是在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中, 及早聘请专业律师或者内行人参与进来,对保证受害人权益最大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委托律师参与责任认定的好处在于:
1、律师及早掌握案情,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理清思路,避免走弯路。
2、专业律师,熟知办案技巧和办案流程,与交警和肇事方保险公司能够更好的沟通。
3、委托律师后,伤者能安心养病,家属也可以安心的照顾病人及处理其他事务。
4、是否需要财产保全,如何进行财产保全,更是非常专业的问题,一旦错过了最佳时机,很可能导致将来赢了官司却得不到赔偿的尴尬局面。
第三节:查封、扣押车辆(财产保全)
当事人遭遇车祸受伤后,最担心的是自己的医药费和其他损失能否得到足额的赔偿。如果是正常额机动车,一般都投保了交强险,但交强险的保额是有限的,用于人身赔偿的只有120000元,对于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就只能由责任人,自己掏腰包了。如果责任人是一个没有多少财产的无业人员,或是皮包公司,那么受害人的索赔权益就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所以在这个阶段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要做,那就是财产保全,即申请人民法院对肇事车辆及财产依法进行扣押或查封。
财产保全是一项专业的法律程序,涉及时机把握和方式选择,又与起诉密切相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暂扣车辆是有期限的,期限已过交警就要放车,所以必须赶在交警放车前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同时车辆保全后又必须在一定期限(15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就会解除保全措施。为保证保全和诉讼目的的实现,有必要聘请专业的律师代为办理。
车辆被查封扣押以后,可以促使责任人对受害人积极赔偿,也可以保证以后诉讼诉索赔目的实现,是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节 请求交警调解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的心理一般都是比较焦躁的,特别是住院后无人管无人问的情况下,生怕肇事者开溜,自己的损失无从弥补。所以在这个时候,受害者往往把希望寄托在处理案件的交警身上,更愿意在交警的调解下肇事者能够愿意拿出钱来赔偿。并且,这个时候受害人一边忍者伤痛,一边还为不断增加的高额医疗费发愁。因此刚发生事故时,请求交警主持调解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办法。
但律师提醒:作为受害人,应当明白的是:
第一,调解需要双方同时同意并向交警部门请求,交警才会启动调解程序,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交警的调解工作便无法进行;
第二,调解之前必须计算出详细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做到心里有数,以免被忽悠;
第三、谨防肇事人玩空手道,一边与你以调解为幌子进行周旋,一边悄悄地转移财产,待到财产处理完毕,车辆被提走,便不再理你。
第五节:复印有关材料
出事以后要尽快去交警队复印肇事司机及车主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还有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责险保单。通过这些材料,我们能很清晰的了解到肇事方的信息和赔偿能力,有助于我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案思路。
第三章:住院治疗阶段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节:配合医生、积极治疗
处理好与医生的关系是非常必要的。我们知道受害人的出院记录和诊断证明书都是医生写的,并且是否需要加强营养,是否需要陪护,康复建议,和休养建议也都需要医生的帮忙,如果和医生关系处理的不好,那么最后受到损害的只能是受害人自己了。
第二节:积极主张医药费
住院时,受害方应当积极与交警和肇事方沟通要求肇事方先垫付医药费,一旦出院后,交警不但不管不说,让肇事方先支付医药费也更是难上加难了。
另外,抢救期间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垫付医药费。
第三节:出院时应取得的材料
出院时应当取得的材料有:门诊病历、入院证、出院证、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X线报告单、CT报告单、X线片、CT片、主治医师开具的营养证明、休养证明、护理证明、后期治疗证明、康复证明等!
第四章 如何进行伤残鉴定
第一节 鉴定时机
鉴定时间是做伤残鉴定的一个重点问题。有些病,恢复的很快,如果错过了最佳的鉴定实际就可能会导致级别较低或没有级别。但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鉴定时间问题法院的做法还并不统一,郑州法院做法一般都是病人出院三个月左右做鉴定(金水法院除外)。正是由于法院的做法不统一,所以在对做伤残鉴定的最佳时机到底该如何把握?如何规避掉那些对受害人不利的法院,选择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院进行做鉴定?这些问题只有最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才能把控。
需要提醒的是,伤残是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一个最重要的环节,这个环节没处理好会影响挣个案件的赔偿数额。如果由于请的律师不专业,把这个环节给搞砸了只能说是受害人最大的不幸,是不专业的律师对受害人的二次伤害。
建议受害人在做伤残鉴定前最好咨询广发律师事务所负责导伤残鉴定的专业律师。
第二节 鉴定机构
受害人出院后,如果希望得到合理的赔偿,都要进行伤残鉴定。如不进行伤残鉴定,则赔偿很低,有的还得倒赔给车方。所以,进行伤残鉴定,是成功获得理想赔偿的关键环节。
从我们多年的经验来看,受害人获得理想大的鉴定结论,毕勋要注意几个关键环节;意识鉴定单位的选择,二是鉴定时机的把握。很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特别是那些自己打官司或者委托了非专业律师打官司的受害人,经常在鉴定细节吃亏了都还蒙在鼓里。
在郑州,具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资质的机构有几十家,具体见郑州地区《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这些就登记单位,对于同样的伤情,下结论的时候,却是截然相反的几种做法:一种做法,对于“可评可不评,可高可低”的伤情,尽量不予评级或者选择较高的级别;所以,不要盲目的去选择鉴定单位,否则,吃了亏都不知道怎么回事。
都知道,平时级别和评不上级别,里面大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距是很大的;同样的伤情,不同的级别,赔偿金额也会有几万元甚至十几万元的差距。
如果您担心自己在鉴定环节吃亏,您可以选择最宗明的方法:直接委托我们就可以了。至于何时鉴定?选择哪个鉴定单位,选择哪个鉴定法医,都由我们负责,并且对您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核。
第三节 应备材料
受害人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如下资料: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X线报告单、CT报告单;
7、X先CT片;
8、交通事故认定书;
9、受害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第五章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里面,法定的赔偿项目工友16项,具体包括:残疾/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整容费、康复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其他财产损失,根据受害人的情况不同,赔偿的项目不同。
如果经鉴定,不构成伤残,则只有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整容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5-7个赔偿项目,除了医疗费以外,其他的赔偿金额都不会很高。如果经鉴定,构成伤残,则可以有上述除了丧葬费以外的15个赔偿项目,赔偿金额争取的空间就很大。这种情况下,影响赔偿金额的刮泥见是伤残等级、农村还是非农标准。
如果死亡,则上述16个赔偿项目都可能有,其中最关键的仍是按照农村还是非农标准赔偿问题。
在上述16个赔偿项目里面,最关键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的赔偿项目,主要是由交强险公司先陪偿,车主或者司机承担的主要赔偿项目是是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整容费)等少数的几个赔偿项目以及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金。下面我们就逐一介绍各项费用:
第一节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原因是,如果受害人多家医院就诊,而没有转院证明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支持自行决定选择的医院的医用费。所以,受害人对这一点一定要多家注意,否则,只会自己掏腰包了。
另外,如受害人在住院时自己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在出院时就一定要自己保管医药费发票,否则,在开庭时,车方及保险公司不认可,受害人所出医药费不能得到赔偿了。
第二节 误工费
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固定收入的,应提供收入证明,如提供用人单位签名的工资条或个人所得税凭证,或者出具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并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无固定收入者的,误工费没有量化标准,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较大,但一般
都在2000元/月一下判定。
第三节 护理费
护理费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的。
受害人定残以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四节 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实际发生的公交车票、出租车票,火车票一般都会得到支持,紧急情况下的机票也在支持之列,但一卡通发票、加油票一般不予支持。
我们经常发现,很多受害人或者家属,因为对赔偿项目的不了解,经常把注意力放在住宿费、交通费这样的小的赔偿项目上,其实完全弄错的焦点。交通事故里面,真正值得注意、体现专业水平的赔偿项目在于伤残赔偿金和农村/城市户口标准问题,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项目上,这些项目,动则会产生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赔偿差距。
第五节 住宿费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主张诉讼费:
其一,如果受害人却又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其二,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可以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住宿费。
在郑州的司法实践中,该项赔偿无固定标准,通常是以住宿费发票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核定。
第六节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郑州目前一般按照30元/天计算,不需要提供发票。
第七节 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郑州的审判实践,该想赔偿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加强营养”的证明,郑州目前一般按照20元/天计算,不需要提供发票。
第八节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级别及户口性质、年龄计算出来的,子啊户口性质不变的情况下,级别越高,残疾赔偿金越高。这里需要顺便提一下,10级是最低级别,依次为9、8、7、6、5、4、3、2、1级,1级为最高的级别。残疾赔偿金分为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和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在郑州,城镇户口残疾赔偿金和农村户口残疾赔偿金相差近3倍。但残疾赔偿金不是仅仅按照户口本上的户口的户口性质来判断的,特别是外地来郑州的务工人员,如果在证据材料方面符合一定的条件,都全可以按照郑州城市标准进行赔偿。当然,如果受害人没有评上伤残级别,也就是有伤无残,也就不存在残疾赔偿金了。伤残没有级别,也该很高兴的才对,虽然没有残疾赔偿金赔偿,但证明自己已基本康复,对生活没有什么影响。
第九节 残疾器具辅助费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置的生活自助器具。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由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普通,即配置的辅助器具应排除奢侈、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适用,即即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又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第十节 被扶养人生活费
支付本赔偿项目的前提是受害人必须评上伤残等级。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城镇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主要是指受害人的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十一节 康复费
审判实践确定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用,重点是把握在康复护理和继续治疗阶段,哪些康复费用是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必要的。另外,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仅指为使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器官功能重新恢复而进行的训练,包括物理疗法、语言治疗以及作业疗法中的“功能训练”(认知功能训练,手足功能训练)所支付的费用。至于心理治疗、职业疗法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之内。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而遭受的心理痛苦而需要心理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可以通过追究赔偿义务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方式得到补偿。
第十二节 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龄等情况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农村,在涉及支付丧葬费者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统一标准予以确定。
第十三节 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佳通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死亡补偿金不是对死者本身市区生命的赔偿,生命无价,也无法予以赔偿。立法上设立死亡补偿费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属的生活,抚慰死者家属所遭受的精神创伤,弥补死者家属所遭受到的相应的财产损失。
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第十四节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按照伤残级别计算,即十级5000左右,九级10000左右,最多一般不超过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自由裁量的依据是当事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
第十五节 财产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除了造成人身伤害外,还经常造成车辆及财物上的损害,受害人提起赔偿诉讼时,关于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一并主张。
对于哪些车辆及财产损失较大,双方就赔偿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车辆以外的财产损失的,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辅证,如发票以及事发前财产完整完好的证明。
第十六节:农村户口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
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差别非常大,以十级伤残来说,按城镇标准赔偿款为44796元,而农村标准只有16950元,相差接近三倍。目前城市中,有着大量的农村户口外来人员,他们为城市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却在收到伤害时,因不懂法律,不懂证据的搜集,导致不能得到城市的标准赔偿。这种情况是令人惋惜,因此我们忠告各位,在遇到这种情况时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是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如果农村户口想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用提供如下证据:
1、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满一年
①暂住证或居住证
②房产证
③房东、居委会、辖区派出所证明(租房者,这三项缺一不可)
④其他
2、事故发生前在郑州有稳定收入
①纳税凭证
②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的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
③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
④事故发生前连续满一年且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其他
第六章 2014年、2015年河南省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据《2013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4年和2015年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732.96元/年
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475.34元/年
四、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5032.14元/年
五、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7958元/年。
六、各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农、林、牧、渔业为24457元/年。
2、采矿业为55899元/年。
3、制造业为33936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45252元/年。
5、建筑业为32746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44421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45120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31485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27404元/年。
10、金融业为63376元/年。
11、房地产业为37211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31270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46603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2018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9041元/年。
16、教育为39843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39414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31648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34137元/年。
第七章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4.伤残等级
4.1 Ⅰ级伤残
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植物状态;
b)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面部损伤致:
a) 双侧眼球缺失;
b)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肢体损伤致:
a)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b) 完全性失语;
c) 双眼盲目5级;
d)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 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2.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e) 全面部瘢痕形成。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2.7 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c)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2.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c)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d)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e)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 双眼盲目4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e)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f)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3.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b)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3.7 盆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b)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3.9肢体损伤致:
a)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3.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c)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4.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c) 双眼盲目3级以上;
d)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e)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f)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4.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b)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4.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 Ⅴ级伤残
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单瘫(肌力2级以下);
g)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5.4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影响呼吸功能。
4.5.5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5.7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 膀胱切除;
c. 尿道闭锁;
d.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5.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510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b.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d.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5.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 单瘫(肌力3级以下);
e.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 双眼低视力1级;
d.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盆部损伤致:
a.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 子宫全切。
4.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d. 严重构音障碍;
e.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f. 单瘫(肌力4级);
g.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7.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
b.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f .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g .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h.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i.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j.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7.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7.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7.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7.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b.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c.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d.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e.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7.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c.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d.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8.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d.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f.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h.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i.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j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8.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8.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12肋以上骨折。
4.8.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脾切除;
c.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8.7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尿道严重狭窄。
4.8.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c.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d.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e.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f.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8.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3级以上;
b.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 舌尖缺失(或畸形);
h.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m.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 肺叶切除;
d.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9.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 胆囊切除;
c. 脾部份切除;
d.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盆部损失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尿道狭窄;
d. 膀胱部分切除;
e.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 子宫部份切除;
g.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 一足足弓构破坏;
f.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9.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 眼内异物存留;
f. 外伤性白内障;
g.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 鼻尖缺失(或畸形);
o.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 脊柱损伤致:
a.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 颈部损伤致:
a.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 胸部损伤致:
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 胆囊破裂修补;
c. 肠系膜损伤修补;
d. 脾破裂修补;
e.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 膈肌破裂修补。
4.10.7 盆部损伤致:
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破裂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胱破裂修补;
h. 尿道轻度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 会阴部损伤致:
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