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也可以执行?
在实际生活中,人民法院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往往是在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的案件中,有的法院就都一律停止执行,导致很多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都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保障。
但是,最高院于2015年5月5日正式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被执行人的名下只有一套房产这种情况的执行案件来说,新的国家规定出来了。
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有以下三种情形的,法院都可以执行。
第一种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那么法院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
第二种情况,如果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的其他房产的,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也不属于保护的对象。
第三种情况,如果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或者是申请执行人同意按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的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5-8年租金的,法院可以统一执行。
同时,对于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比如交付房屋,法院一般会基于周转时限的考量,给予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