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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的诉讼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发布日期:2015-12-29    作者:孙超律师
违章建筑对于现在的被拆迁企业来说,好像一点都不陌生。拆迁开始了,只要你的经营场所存在没有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房屋建筑都有可能接到乡镇政府或者区县国土局、规划局给下发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对您的房屋进行了违章认定。处罚措施就是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如若不拆,政府帮你拆。这个时候我们往往会采取法律手段来质疑通知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那整个复议或诉讼过程中我们应该注意那些点呢?

一,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其通知书中是否存在侵犯您企业权利的行为措施。比如讲,你必须在什么时间内拆除,如若不拆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也就是讲要侵犯你企业的实体权利了。这样才可能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才能提起复议、诉讼。如若当中仅仅是行政机关的事实陈述,没有处罚行为。那就不具有执行力,也就不存在诉讼、复议的情况。

二,做出的主体和程序?

要看是哪个机关作出的。是否符合我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您所占有的土地是国有土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作出机关应该是区、县国土局或规划局。如果是集体土地那就是乡、镇人民政府;其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经过现场勘查,以及调查举证等程序事宜。

三,权利救济是否告知?

在通知书中是否告知被处罚企业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因为我国行政复议法以及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如果没有告知被处罚人救济的权利,那他的诉讼时效就是2年,如果告知了那就是复议期限是60天,诉讼期限是3个月。

四,通知书实体内容是否正确?

通知书中所调查列举的事实是否正确、处罚的主体是否正确。处罚的种类是否属于行政处罚法范围之内的、是否经过相关听证程序等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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