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劳动教养人员通讯、会见的规定(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劳动教养人员通讯、会见的规定
2007-07-18

(一)通讯:
     1.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不受检查(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2.劳动教养人员来往信件由中队统一登记、收发。
     3.发信地址应按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规定填写,信件内不得夹寄违禁品。
     4.劳动教养人员要求与亲友通电话时,需征得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的同意。
   (二)会见:
     1.劳动教养管理所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其配偶、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特殊情况,其他人员要求会见的,须经所管理部门批准。
     2.前来会见人员应持有公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本人和与被会见人关系的证件,经劳动教养管理所管理部门查验登记。无证件或人证不符的不准会见。
     3.会见应在会见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会见时不旁听,但应在劳教人民警察视线之内。
     4.会见人送来的物品应限于学习、生活等日用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患病者送少量营养品。送来的物品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人民警察查验。送给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人员的上述物品必须在场所内专设的商店内购买。
     5.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允许劳动教养人员与来所会见的配偶同居。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应从严掌握。
     6.禁闭反省的劳动教养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动教养管理所所长批准。正在受审查或呈报逮捕的,禁止会见。因吸毒劳动教养的,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