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档案如何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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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的档案如何转移?
根据129号文件第四、21条规定,对于因劳动教养或者判刑被用人单位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应自作出开除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在20日内,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失业人员档案,到其户籍(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档案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