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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 (大连)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的服务指南

大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受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工作,及时查处和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安办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法定依据的原则;
(二)尊重事实,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的原则;
(四)保护投诉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 在食安办接到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时,接待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告知投诉举报人向相应的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若投诉举报人要求在食安办投诉举报,接待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投诉举报记录,记录包括:投诉举报人姓名(要求保密者除外)、联系电话、投诉举报方式(来电、来访)、时间、接待人、投诉举报问题等内容。
接待人应在接到投诉举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领导汇报,重大情况立即汇报。主管领导根据投诉举报所反映的问题,确定相应的监管部门进行查办;如果投诉举报的问题涉及到两个以上的监管部门,应按照有利于依法查办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由食安办与相关监管部门协商后确定查办部门。食安办在接到投诉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函告相关监管部门,由该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办。
对于不属于食品安全范畴的投诉举报,应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五条 相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安办的查办函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食安办反馈初步调查情况,并于接到查办函后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没能办结,查办部门须向食安办做出书面说明。投诉举报人要求告知查办情况的,查办部门在办结后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查办部门须将查办结果书面反馈食安办。
第六条 食安办和查办部门人员要严格执行投诉举报保密制度,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和投诉举报内容。违反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受理、查办人员与被查办事项、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七条 从每一件投诉举报的受理到查办结束,食安办应有完整的资料,要定期对投诉举报及查办情况汇总分析。
第八条 本《办法》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投诉举报受理电话:84255216  84255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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