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是人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必需品。每个人要生存、生活下去,就离不开食品。正是由于食品市场的巨大潜力,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近几年我国食品加工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使得各种新型食品层出不穷。每天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看报纸,都可以看到大量各式各样的食品广告。走上街头,不论是在商场、超市乃至街摊,食品都占据着市场的主要份额。而 最近一个时期,随着各行各业透明度的进一步提高,食品的质量问题也频频被媒体所暴光,这直接导致了食品行业的安全问题成为人们最普遍关心的一大主题。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在看到世界性的食品安全存在问题的同时,应明白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所存在的诸多弊端和问题,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这在当前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分析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
长久以来,关于种种劣质食品的报道几乎成了我们隔三岔五就能在媒体上看到的一个主要话题。比如说关于劣质奶粉、劣质面粉、劣质大米、劣质豆制品、染白粉丝、注水肉、苏丹红……等等,我们可以列出长长的一列名单。这些频频曝光的食品加工中的黑幕对消费者来说已不再陌生。各级监管部门针对于此的执法检查,也始终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但令人不解的是,这么些年过去了,各级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可谓不努力,但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并且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健康。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存在五大问题:微生物造成的食源性疾病、种植养殖方面的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淡薄、食品生产新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环境对食品安全的影响。这些问题从而导致了我国食品生产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均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环境污染是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因素
2、农产品、禽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高、源头污染严重
(1)化肥、农药等对人体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中。
(2)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残留于禽、畜、水产品体内。
3、病原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严重影响食品安全
4、制造食品的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原料及应用新原料、新工艺,添加有毒物质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现状
食品安全是指与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食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和手段。食品安全与人类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说它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整个体系运行涉及企业的食品加工、生产销售、进出口、卫生监管、国家干预等各环节,同时也代表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对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视程度。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指有关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安全质量标准、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构成的有机体系。从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律现状来看,由《食品卫生法》为主导,《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等数部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以及诸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构成的法律形态,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框架的现实,为全面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会使许多有害物资蒙混过关,给为非作歹者留下作恶空间。在工业化程度提高、生活节奏加快、加工食品越来越成为人体主营养素来源的同时,我国的食品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都得不到有效执行。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够完整,存在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证
相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他们几乎无法预见到食品潜在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范围,更无权处罚生产商或销售商。目前,我国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生产商和销售商的行为。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有时不能很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比如2005年的苏丹红事件,遵从消费者权益诉讼案“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消费者只有举证出因食用涉“红”产品导致其人身受到了相应的损害,才能得到赔偿。但是,消费者很难举出因食用涉“红”产品而产生的具体人身损害,因为每个人日常食物的品种相当复杂。无法举证损害事实,法院也就很难支持消费者的诉求。
又如《食品卫生法》规定,对造成食品中毒后果的,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很多不合格食品不是食用后马上就有中毒现象,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是长期食用才显现危害,这时再去追究造假者的责任,有可能为时已晚,最终造成追讨无门。目前中国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缺乏单独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就是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来计算的,这种损害赔偿制度并不能真正补偿受害方的全部损失。
2、存在“真空”和“交叉”地带
根据调查,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已失效的规定在内共计800多篇,涉及的政府部门包括已撤销合并的近30个。总体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政出多门,导致有的方面管理依据相互矛盾或者监管职能交叉,而另外一些方面却是监管的真空。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使政府监管方面也存在不少制约因素,不能完全监管到位,法律法规的不配套,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首要障碍。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则削弱了执法的力度;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多个监管部门重复管理,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很多部门又互相推诿。部分场所执法受行政干预过多;一些地方对开发区、旅游区等特殊场所出台“保护”政策,限制执法人员执法;监管队伍严重不足、经费短缺也是执法不能完全到位的重要原因。同时,在与其他非食品安全专项法律,如《行政处罚法》、《刑法》等法律的衔接上也不统一,甚至违背其原则,弱化了法律的惩处力度,导致违法现象屡禁不止。在法律法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盲区,比如仍没有针对批发市场的法规。由于生产过于分散,如果完全靠从生产环节抓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太多。
3、企业违法后付出的代价较低
低廉的违法成本是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和现行的处罚机制有关。一直以来,我们对制假贩假者的处罚较轻,做一次假,能抵得上罚多次的钱,制假者付出的风险成本很小。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然而根据该法,卫生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非法所得的认定缺乏手段,那些大量存在的地下食品加工黑窝点,生产成本极低,即便按违法所得的标准进行处罚,也根本起不到惩罚作用。“情节严重的”,才会被“吊销卫生许可证”,可那些卫生状况极差的黑户食品生产企业,往往就无证可吊,对他们的管理,只能是以罚代管了。就目前对食品安全的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和处罚来看,往往是只要不造成恶劣影响甚至酿出命案,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难得到追究。
现行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不只以上这些,在这里笔者只从一些侧面进行举例探讨,不可能详述所有。但通过这些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有必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和强化,以有效制止和打击食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有损食品安全的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和健康不受侵害。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有待加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奠定了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基本框架。但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也存在着时代发展遗留的缺陷:重权力,轻权利;重程序,轻实体;重局部,轻全局;重职权,轻责任;重处罚,轻促进。随着我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已进入了新的变革时代。但是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来看,我国食品安全的法制化管理与国际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我国食品法律体系的框架结构仍有待进一步的科学化、合理化。
在我国食品安全范畴局限性很强,食品卫生管理取代了食品安全管理,对于“食品初级生产过程中安全操作生产对食品安全性和适宜性的影响”重视不够。由于我国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没有把食品安全建立在全部食品产业链基础上,因此造成了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广度不够;具体标准和法规的制定上也不够协调和系统。
食品工业是我国支柱性产业,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我国食品的国际竞争力。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可为企业提供一套完整有效、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和监控管理技术标准,并强化食品从业者的自主意识,引导和规范企业行为。因此建立一个合理,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将是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化工作急需加强的重点。
三、构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的一个发展趋势
(一)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概述
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是我国保证食品安全、提高生活质量的需要,也是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实施我国环境战略的需要。研究、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和产业政策的完善以及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1、美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美国是一个非常重视食品安全的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也是非常多的,例如《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和《公共卫生服务法》等。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所有食品和相关产品,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若是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就不允许其上市销售。同时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与销售的企业,也不存在什么无照企业或者家庭作坊式的企业,因此掺假现象也极少。
2、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欧盟历来十分关注食品安全,经过近年来不断的改进立法和开展相关的行动,对食品安全条例进行了大量修订和更新。例如:食品卫生条例,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条例,动物源性产品官方监管组织条例等等,表明了欧盟是在构建食品安全的战略性框架,并进一步提高完善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提供统一管理标准;建立独立的科学咨询体系,加强风险分析力度;加强法律监管措施,保证法律实施效果;增加食品与饲料质量安全信息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经过多年的发展,欧盟形成了比较严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3、日本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本是一个法律比较健全的社会,拥有较完备的食品安全法。日本从所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其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日本政府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10多次修改。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强调了食品安全事故之后的风险管理和食品安全对健康影响的预测能力;成立 “食品安全委员会”,拥有向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提出建议,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权力。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施以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
另外,国外例如德国、加拿大等国也都十分重视食品安全,也都组建了自己的食品安全体系。
(二)我国在食品安全上所做的努力
1、我国在近几年来所发生的重大事件上所做的努力
(1)在2003年爆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中我国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全面防制非典。结合非典防治,开展了餐饮业专项整治,把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执法作为非典防治工作的重点措施之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保证紧缺物资的正常供应;全力做好非典期间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
(2)在2004年及2005年,周边国家和我国部分省份发生了动物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有效防止禽流感对人的感染,我国加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提高人民群众和食品从业人员防病意识和能力,加强对重点地区卫生监督工作的督导,把城乡结合和农村作为重点地区,重点监督经营野味的餐饮业、交通要道餐饮业和集体食堂等。同时,还加强对餐饮业的规范管理,加强与农业、林业和工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禽流感疫情动态采取相应卫生监督措施,防止可疑禽畜肉类流入餐饮业。
(3)在2005年2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部署全国彻查苏丹红以来,政府采取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食品清查追缴行动,使消费者在空前关注中迅速提升了食品安全意识。从而使食品安全的重点体现在预防上。
2、加强监督监测工作,促使食品合格率提高。
为了进一步做好食品化学污染物和食源性致病菌监测工作,我国建立了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点。污染物监测网点建设使我国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点进一步完善,监测能力进一步得到了增强。
3、完善食品安全危险性评估的方法和技术。
对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食品容器以及新研制、发现和引进的新资源食品的许可要严格建立在危险性技术评估的基础上,本着尊重科学的原则修订《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通过组建的危险性分析专家队伍及时收集、分析食品危害情况,开展危险性评估,及时发布预警。建立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使其承担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医疗机构和血站等监督执法任务,并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风险度和信誉度量化评价和分级,对高风险、低信誉的企业重点监管。
四、发展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二)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
(三)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四)推进体制改革 加强监督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加大食品卫生监督的力度,改革卫生监督体制,集中原来分散的卫生监督职能,撤销市、县级卫生防疫站、公共卫生监督所、劳动卫生监察所,组建新的卫生监督所,承担面向社会的综合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五)做好发展规划 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
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六)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
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七)加强现有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依法加强权力监督,实施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各级人大作为地方最具权威的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和经济工作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权,应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果断启动监督程序,依法加强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撤销违法的危害食品安全的行政行为。具体方面如下:
1、处罚要狠。处罚严格首先要有法律法规的支持,相关的立法要完善,要严格。其次,要罚得很,要让那些制假售假的人一旦被查获就会倾家荡产,绝对没有机会重操旧业。加大制假售假的风险,就能从源头上堵住食品安全问题的漏洞。
2、监管要下大力气,实现监管到位。政府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尽到“本分”,针对我国地方大,人口多,流动性强的具体特点,加强监管。
3、建立问责制。对地方官员的管理要严格,如果一旦出现了事故,主管部门领导、当地党政领导要负责任。另外,建立问责制也体现了政府的行政清廉,同时也是咱们老百姓的意愿。当然,要实现问责很难,但是不能因为有困难就不去做,所以要加大这方面的宣传力度。
4、加强舆论监督。媒体要敢于说话,为人民说话。对食品问题的报道,关系着国计民生,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与党中央意志相一致,这种报道并不“出格”,媒体报道时顾虑不要太多。
5、食品药品的监管由一个部门来实现。多部门管理,容易出现管理的交叉区域和“真空”区域,多部门管理总是比不上一个部门管理简单、操作性强。
综上所述,食品的健全和完善在世界各国被都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入WTO后,在日益增加的食品国际贸易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阻止国外低劣食品进入我国市场,防止消费者遭受健康和经济权益损害,将起到重要的技术保障作用。食品安全法律的有效实施,将使食品生产全过程标准化、规范化,保障和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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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角度审视食品安全//www.cdcbj.org.cn
3、关于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思考, 葛少锋, 社科纵横,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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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启林 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论》,南海出版公司出版,2001年9月。
6、欧盟新食品法特点浅析//www.jiayonghua.com/news/news-002.htm
7、卫生部官员指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五大问题,新闻午报,//www.aweb.com.cn , 2005年11月3日09:53
作者:高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