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亲子鉴定的问题
河南豫龙律所 李文磊 律师
现实中需要亲子鉴定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一种是无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我国法律关于亲子鉴定的主要观点是:亲子鉴定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婚生子女原则上应推定亲子关系成立,但另一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除外;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另一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下面就上述两种情况如何进行鉴定分析如下:
一、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父母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推定为亲子关系。若夫妻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只有在否认方(申请人)提供了足够的基础证据,如对方与他人通奸、子女血型与己不符等证据,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方可准许否认方的亲子鉴定申请。如果相对方(被申请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相对方(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依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可以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
二、无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与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
男女双方有过性行为或同居生活,其中一方以所生子女与另一方有亲子关系为由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基础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鉴定申请,如果另一方拒不同意鉴定,构成了证据持有者妨碍举证的情形,应当承担不利于己的后果。该鉴定亲子关系的实质目的在于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当一方出现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时,由法律直接推定子女与拒绝申请方存在亲子关系,由拒绝鉴定方承担该项事实不证明的不利后果。这也符合婚姻法解释三中有关亲子关系推定的规定。
无论哪种情况的亲子鉴定,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都需要完成相应的证明义务,具体怎么证明以及证明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现分析如下: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要避免亲子鉴定的随意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