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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诉张×亮离婚起诉状
发布日期:2015-12-27    作者:张书正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春,女,汉族,198×年×月×日出生,住××市××镇××村西岗自然村36号。
被告:张×亮,男,198×年×月×日出生,住××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
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离婚;
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3、判令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200000元归原告(夫妻共同财产见清单);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2年×月登记结婚,2014年×月×日生育一女张××。
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生活上各方面差异巨大,经常为日常琐事争吵,一直不能形成较为稳固的夫妻感情,被告还在外面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屡教不改。被告还于2015年 ×月将双方共有的卖房款转移并失踪至今。被告的行为,彻底伤害了双方本来就不稳固的夫妻感情,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此, 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求。
此致
××区人民法法院
起诉人:
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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