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办理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5月27日聊城市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刘某某、曲某某聘请本律师作为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人,经了解:2004年3月22日刘某某、曲某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公开对村民们进行土地承包,每亩承包价格为260元,后刘某某、曲某某与村委会分别签订承包合同。2010年由于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及征地拆迁补偿问题没有收取刘某某、曲某某的土地承包费,但是2011年以后截止2014年的承包费已经交纳。2015年4月21日村委会将刘某某、曲某某起诉到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要求补交2010年度的土地承包费,同时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经过反复研究及斟酌,结合本案案情及证据材料与委托人多次沟通确定本案应诉策略如下:一、村委会起诉支付土地承包费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该承包费已经由当时的村委会在应当给委托人的征地补偿款中扣除,委托人不再拖欠村委会承包费;退一步讲即使拖欠承包费,那么由于村委会直至起诉前都没有向委托人主张过该费用,也已经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村委会对委托人的此项起诉。二、村委会起诉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因为委托人不存在违约,该承包费已经由当时的村委会在应当给委托人的征地补偿款中扣除,且委托人已经将2011年度至2014年度的承包费交付村委会,村委会也予以收取,视为村委会对彼此继续履行合同的一种默认;退一步讲即使拖欠承包费,那么由于村委会直至起诉前都没有向委托人主张过该费用,再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已经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村委会对委托人的此项起诉。综上,村委会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且超出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本代理人据理力争,针对村委会的陈述及举证进行了全面、深入、透彻的反驳及质证,最终由于代理人对于案情准确判断,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代理人的意见,最终驳回村委会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寄语】本案的办理虽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其中出现的问题仍然令人深思,在以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一定要将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约定,以免给广大土地承包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利益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