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试点
中新社北京12月21日电 (马德林 郭金超)根据中国国务院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项议案,中国拟暂时调整相关法律规定,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分别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简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当天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草案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草案同时规定,上述调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就草案向会议作说明时谈到改革试点的保障措施。 “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潘功胜说,“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流转土地经营权需经承包农户同意。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理,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潘功胜同时表示,将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他介绍说,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要制定与商品住房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