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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刑法学讲义: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日期:2015-12-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适用范围:四种情况,分两类。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司法解释)对于严重盗窃、故意重伤等犯罪分子,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独立适用或主刑是有期、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相同;

  3.无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无期、死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3-10年。

  (三)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

  重点注意拘役、有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不是从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12年)14.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C)

  A.甲构成叛逃罪

  B.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C.对甲不应数罪并罚

  D.即使《刑法》分则对叛逃罪未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应对甲附加剥夺1年以上5年以下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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